農辦經[2008]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為貫徹落實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我部研究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農業部門和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財政、稅務機關貫徹落實好《通知》精神,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我部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反饋。
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
其中漁業類如下:
(一)水生動物初加工
將水產動物(魚、蝦、蟹、鱉、貝、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兩棲類、海獸類動物等)整體或去頭、去鱗(皮、殼)、去內臟、去骨(刺)、擂潰或切塊、切片,經冰鮮、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水產動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以及調味烤制的水產食品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來源:省流通與加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