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協會章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舟山市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協會
(ZHOUSHAN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簡稱舟山市外經貿企協(ZS EAFERT)。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舟山市商務局和浙江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協會指導下,舟山市屬和各縣(區)外經貿企業自愿參加的,從事外經貿企業發展研究和實踐的全市性的行業性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舟山市商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舟山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黨建工作聯絡員。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號市國稅大樓四樓;郵政編碼:316021;秘書處電話:0580-2285567(傳真同);協會網站:www.scoopsb.com。 E-mail:zaia@mail.zsptt.zj.cn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建議;
(二)制定并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同行業會員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
(三)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組織企業應對國外“二反二(一)保”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參加省公平貿易預警點建設工作;
(五)開展對本行業發展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問題并提出建議,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六)開展本行業企業發展、管理理論研究,組織國內外考察、參展,研修學術交流活動;
(七)加強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系,開展與國內外有關團體和企業的聯系、交流與合作;
(八)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出版信息刊物,組織會員參加培訓;
(九)受有關部門委托進行資格審核和簽發證照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一)單位會員
1.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各類企業;
2. 為外經貿服務的各類倉儲、運輸、物流、現代服務業、商業、金融等企業;
3. 涉及外經貿教學或研究的學校和學術研究團體;
4. 舟山在海外的生產、貿易企業。
(二)個人會員
1.在企業管理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中有較豐富的經驗和貢獻的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各類企業的企業家;
3.海外人士可授予名譽會員證書。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向協會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統計分析或有關信息資料;
(四)提供本會所需要的各項資料,主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商務局審核同意后,報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商務局審核同意后,報市民政局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協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至少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二十三條 如設常務理事的,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閉幕期間,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及時處理有關事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為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因黨員較少,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在本協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四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本協會黨員少于3名,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協會黨組織意見;本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協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2年5月2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