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加工政策
◆免稅:從境外進區的設備、原材料、基建物資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制成品及邊角料、殘次品、余料、廢料銷往境外免征出口關稅;企業出口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保稅: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包裝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退稅:從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可辦理出口退稅;區內企業使用水、電、氣實行退稅政策。
◆免證:貨物可以在綜合保稅區和其他國家之間自由進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需配額和許可證;海關不實行《登記手冊》管理;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不實行合同核銷,不實行單耗管理。
保稅物流倉儲及進出口貿易政策
◆區內存儲貨物的品種和倉儲時間不受限制,可在不改變物權情況下,根據物權單位的指令,將倉儲于保稅倉庫內的貨物直接或進行簡單加工后自由配送;銷往區內、國內其他特殊監管區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區外企業可將多種商品入區獲得退稅后,根據客戶指令集運出口。
◆國內外采購商從境外采購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按照區外企業需要,分批次辦理出庫供貨。
◆加工貿易企業將采購的國產中間產品出口到綜合保稅區(國內貨物進區可視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貿易企業辦理進口手續,以達到出口退稅的目的。
◆區內企業可開展研發業務,所用境外和國內的儀器、設備、材料等不受產業限制一律享受免稅、保稅和退稅政策;境外和區外進出的檢測貨物,享受保稅政策;國產出口設備等貨物可進入區內保稅維修并復運出境。
◆區內與境外間進出的貨物,海關實行備案制,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海關監管政策
◆海關對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向海關集中申報手續。
◆經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將其進口料件和生產的半成品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經加工后返回綜合保稅區。區外企業也可委托區內企業加工,加工后返回區外。
◆海關對于綜合保稅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或者保稅區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實行保稅監管。
◆綜合保稅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檢驗檢疫政策
◆區內企業從境外入區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強制性產品認證。
◆從非保稅區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又輸往非保稅區的,不實施檢驗。
◆經綜合保稅區轉口的應檢物,在區內短暫倉儲,原包裝轉口出境并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入境時僅實施外包裝檢疫。
◆對入區后又復出區進入國內市場的貨物,在檢驗檢疫有效期內免予實施檢疫。
◆轉口應檢物出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要求入境時出具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證書或檢疫處理證書的以外,一般不再實施檢驗和檢疫處理。
◆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轉移進出口應檢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
外匯管理政策
◆企業可開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資本項目外匯專用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需核定。
◆進出綜合保稅區的免稅、保稅貨物,以外幣計價結算,其他物品進出綜合保稅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企業不實行合同核銷制度,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貿易項下的外匯收支,無需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收付匯的核銷手續,外匯憑相關單證從銀行支付。
◆企業有條件購匯,允許人民幣資金注冊企業,以不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部分購匯。
◆中外資企業均可開立外匯現匯賬戶,企業經營所得外匯實行意愿結匯,外匯收入可以全額留存。
(選于10月11日舟山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