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斌副處長首先介紹了召開專題論證會的由來,舟山有一家企業向省、市技術監督局反映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450-2003“海捕蝦保鮮操作技術要求”中規范了使用焦亞硫酸鈉的處理方法,是違反了GB 2760標準規定的焦亞硫酸鈉不得在水產品中應用的規定,要求廢止或修改DB33/T450-2003省頒標準,禁止焦亞硫酸鈉在水產品中使用。
焦亞硫酸鈉作為保色、保鮮劑在舟山海捕水產品,特別是蝦、蟹中使用已有長遠的歷史,上述產品在出口時因亞硫酸鹽(以二氧化硫計)超標而發生退柜也時有發生,前幾年工作主要是規范亞硫酸鹽的使用方法上,沒有顧及到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因為世界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AC)規定了對蝦制品的二氧化硫限量標準:生蝦二氧化硫小于100ppm,熟蝦小于30ppm。歐美等也允許亞硫酸鹽限量在10-100ppm之間,但須在產品包裝的標簽上予以聲明;韓國于2006年5月17日起提高了對亞硫酸鹽的檢測標準,生熟制品均為30ppm。這些限量標準是基于亞硫酸鹽有一定的毒性,對人體的腸胃、肝臟有損害,尤其對哮喘病患者會加重病情。
由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所引發的食品安全危機以來,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高度重視,在這一大背景下,來檢討水產品違規使用焦亞硫酸鈉問題,應有新的認識和高度。
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應按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國家標準)的要求執行,省地方標準中有關涉及使用焦亞硫酸鈉的方法等應以修改或廢止。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應加強對漁船(收購船)源頭產品的亞硫酸鹽的監測控制,并建議工商部門加強對市場流通領域水產品亞硫酸鹽的管理和檢測。但在涉及到產品標準時,參照國家對奶制品中三聚氰胺限量規定,亞硫酸鹽(以二氧化硫計)應小于100ppm的標準。(周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