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規則除要求根據2002和2008農業法案要求對瘦牛肉(含小牛肉)、瘦羊肉、瘦豬肉、雞肉;野生及人工養殖的魚和貝類;易腐性農產品;澳大利亞堅果;花生;人參;美洲山核桃產品加貼原產國標簽外,對某些無需強制性原產國標記的產品做了說明。
據悉,屬于加工食品項目中的成分將不需要標記原產國標簽。美國農業部對加工食品的定義做了修訂,因此上述涵蓋產品如果經過物理或化學變化(例如,烹飪、固化、冒煙)或已經與其它產品或其它實質性食物成分結合(例如,巧克力、番茄醬),則從上述標簽要求中豁免。
此外,食品服務場所,如餐廳、食堂、食品站、酒吧、休閑室及其類似的企業免于強制性原產國標簽的要求。(寧波 WTO檢驗檢疫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