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法律服務月活動,內容比較充實,由韓杰副廳長帶隊,韓洪祥局長全程陪同的舟山法律工作組既有教授、專家上課,又深入走訪了兩家舟山著名的修船企業:浙江東邦修造船公司,舟山萬邦永躍船舶修造公司。二家企業在目前全市航運市場低迷的形勢仍能做到業務繁忙,年年有利潤,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同時他們也碰到了一些海事法律的難點。
難點一:加減帳工程的確認
船東向修船廠提出船舶修理時,應向船廠提供船舶修理工程項目單,并按時提供有關圖紙和其它技術資料。船廠根據修理工程項目單報價和估算修理時間。但在實際修理中往往會碰到二個問題,一是修理項目增加(或減少),二是同一項目中工序量的增加(或減少)。這就是修船合同中加減帳工程,加減帳工程經修船的船東代表(或稱機務代表)簽字確認后有效,不需蓋公司的公章和船章。但船東(公司)要依法委托船東代表(或稱機務代表),如修船期間沒有委托船東代表,修理船舶的船長可視為船東代表。該代表在修理工程單、加減帳單、修理工程的完工和驗收、結算帳單以及修理期限的變更,責任承擔等文件上的簽字有效。這一項內容為了避免修船結帳時麻煩,必須在修船合同的正文中寫明。同時也要注明這合同中的修理費是預估費用,最后的工程費用以工程項目結算清單為準。現在許多修船格式合同未明確寫明,必須予以糾正。
難點二:修船尾款的回收
船舶修理項目經驗收合格后,除少量質保金待質保期過后再付外,船東應支付船廠大部分修理的款項。比較著名的航運公司經營順利,能良好地履行合同。但碰到將要破產的航運公司,修船費可能無法收回,這時船廠可依法對船舶行施留置權。
什么是船舶留置權?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船東或船舶承租人)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修造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
船舶留置權屬擔保物權范疇,它具有以下特征:
1、船舶留置的標的是債權人因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占有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船舶。首先,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是指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關系;其次,“債務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承租人。
2、船舶留置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留置權。首先,留置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私人控制而不必通過法律程序,當船舶因船舶優先權或抵押權被法院扣押時留置人應放棄這種私人占有;其次,留置權人無權拍賣船舶,因為這是法院的權力;第三留置權后于船舶優先權先于抵押權受償;第四,留置權人一旦放棄占有,則留置權消滅。
3、船舶留置權的完全行使仍需法院的協助,不能“私人自治”。
修船廠不在萬不得意時,不會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會帶來許多麻煩和風險,又傷了企業之間的友情。首先留置的標的是船舶,船員要讓他們回去。船要在錨地停泊,同時要有人管船,這一切都要發生費用。舟山臺風多,又要防臺風、防小偷和搶劫。船廠希望法院能根據其他債權人的訴訟,盡快處理。對涉案船舶進行司法拍賣,然后以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的順序,收回船舶修理的債款。 (舟山市出口船舶預警示范點 傅智業)